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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版:广角

损失与赔偿极不相称

渤海湾溢油暴露法律软肋



  国家海洋局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渤海油田溢油事故调查进展。虽然海洋污染面积超过840平方公里,但渤海湾溢油事件的责任方可能只需面临最高20万元的罚款。违法后果和违法成本的强烈反差,暴露出我国在生态损害赔偿机制上的软肋。 

  中国海监总队北海第二支队的政委何建苗表示,根据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事故责任方的处罚最高限额为20万人民币。但国家海洋局相关人士表示,根据该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相信会远远多于20万元”。但该人士承认,目前无法确定具体的索赔额度。 

  国家海洋局前局长孙志辉表示,国家应尽快启动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的立法程序,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索赔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标准、程序以及补偿赔偿金的使用管理等进行明确界定。 

  据了解,生态补偿机制向全国铺开将会分两步走:首先,推出国务院层面的《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目前该意见已由国家发改委西部司牵头完成初稿,近期将上报国务院审议,意见颁布后,国家海洋局也将颁布涉及海洋生态保护的相关文件,多部委文件最终会形成生态补偿政策体系。随后,经过较长的立法周期,出台国务院层面的《生态补偿条例》,作为生态补偿领域的“基本法”,目前该条例已完成框架稿。 

  孙志辉表示,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之外,因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索赔工作迄今未有全面有效的实质性开展,许多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所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


浙江法制报广角11损失与赔偿极不相称 2011-07-07 2 2011年07月0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