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6版:说法

孕期4次照B超仍生下畸形儿

医院承认“失误”,伤心妈妈起诉讨要“生育选择权”



  产前多次孕检显示胎儿一切正常,但当小孩出生后却发现有“先天性左前臂缺失”,这使初为人母人父的王某夫妇伤心不已。为此,王某夫妇将医院诉至法院,讨要自己的“生育选择权”。日前,此案经海盐法院调解,医院方一次性赔偿产妇8万元。

  案情回放:去年3月25日,王女士在海盐某医院产下一子,但产子的喜悦瞬间被冲淡了。因为,儿子是个畸形儿,左前臂完全缺失,未及尺桡骨,腕及手掌大部分缺失,被诊断为“先天性左前臂缺失”。 

  得知这一情况后,王女士一家人悲痛不已。但让他们想不明白的是,王女士怀孕期间一直在该医院进行孕期检查,先后4次B超检查均被告知胎儿情况正常。在2009年12月份的一次超声检查中,诊断报告还明确写明:胎儿四肢长骨可见。 

  面对残酷的现实,王女士和家人认为是医院的过错导致畸形儿出生。为此,王女士将该医院告上法庭,为自己及家人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维权,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医院则辩称,王某的孕期保健检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常规操作规程,4次超声检查均符合相关规定。超声检查作为影像学检查,目前技术水平有限,尚不能完全发现胎儿畸形。胎儿左前臂缺失是先天发育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此案经过海盐法院审理,最终在法庭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

  法官说法:医院方在B超报告中对胎儿“四肢长骨可见”的描述过于肯定,属检查失误,存在过失,使王女士和家人失去了知情权,应承担一定责任。 

  本案中,王女士提出医院侵犯了她的生育选择权。生育选择权,是指父母一方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包括生育男性或女性后代,是否生育先天性不健康的后代等。 

  我国母婴保健法规定,任何公民都享有选择生育健康婴儿的权利。防止和减少缺陷人口出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生优育是我国的国策,亦是母婴保健法的立法宗旨。医院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诊断,如发现胎儿患有先天性缺陷和严重遗传性疾病,医院应当向孕妇夫妻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意见,育龄夫妻有权根据产前诊断决定是否放弃缺陷胎儿。这就是行使生育选择权。


浙江法制报说法06孕期4次照B超仍生下畸形儿 2011-07-13 2 2011年07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