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衢州市柯城新天地电脑商行(经营者张雄文):本委受理的吴红霞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地址:衢州市水亭街49号)领取柯劳仲案字[2011]第113号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1年7月14日
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