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周发胜,男,舟山市定海区白虎山路56号-11号个体包子外卖店业主,家庭地址:安徽省祁门县新安乡良禾村水竹坪组,身份证号:341024197302126234
日前,你制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馒头案,我局于2011年4月26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11年4月14日制售含柠檬黄的玉米馒头,依法认定违法所得为12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免予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用的蒸笼,蒸炉、不锈钢盆等工具;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罚款人民币2万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定卫食罚告[2011]007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请你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与我局指定联系人联系,说明对上述处理的意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联系人:庄琪玲联系电话:0580-2623758传真:0580-2623758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91号
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局201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