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开车过失碾断女儿右臂右腿
法院:家庭担主责,用人单位承担30%赔偿责任
■通讯员陈敏本报记者余春红
小微静静地依偎在母亲的怀里,她的右手臂和右裤腿空空的,如同她空洞的眼神,让人看着心疼不已。而更让人唏嘘的是,让小微失去右手臂和右腿的不是别人,正是她的父亲。去年10月31日下午,云南人夏某在嘉兴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操作航车(起重机的一种)时,不慎将女儿小微碾伤致使其构成二级伤残(本报5月6日3版曾作报道)。
眼看着可爱的女儿变成这个样子,父母痛不欲生。这起惨剧到底责任在谁?谁为小微以后漫长的人生路负责?
今年3月3日,小微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起诉夏某工作的水泥制品公司,索赔各项损失124万余元,其中假肢费用达102万元。
秀洲法院王江泾法庭先后两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小微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致使小微受伤的是她的父亲,但夏某是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他在工作时造成小微受伤的责任应由单位承担。
但是用人单位在对小微的遭遇表示同情的同时,明确提出夏某夫妇监护失职。单位的代理律师说,作为小微的监护人,将小微带到不准小孩入内的工作场所,本身已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其父母的责任是最大的,单位不应该承担责任。
7月15日,王江泾法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小微的母亲带着女儿到庭。法院认为,小微年仅3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擅自将她带入工作场所,置其于危险之地,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而夏某明知自己无操作起重机的资格而操作起重机,存在重大过失。同时,被告单位的工场为开放式工场,四周并无围墙或栅栏,亦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对工场存在管理上的缺陷,并且在明知夏某未取得相应操作资格的情况下,指派其操作起重机,存在选任过失。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小微的父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单位承担次要责任,酌定由被告单位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7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3万元,以后安装假肢费用和护理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主张。
法官提醒,暑假来临,父母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履行好监护责任。小微一案就是血淋淋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