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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说法

学校投保出险后保险公司想“溜”

法院:90%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案情回放:

  去年2月,慈溪某私立小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6月10日,该校学生小李在老师带领学生去宿舍楼午睡时,攀爬一楼至二楼窗口平台不慎坠落。经诊断,小李伤情为脾脏破裂,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学校一方面积极与家长协商补救与赔偿事宜,一方面通知保险公司尽快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绝理赔。无奈,学校只得与小李家长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和额外补助金等赔偿款共计45万元。

  但是学校认为,其向保险公司投了“校方责任险”出险后,保险公司未进行分毫赔偿,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了损害。为此,学校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理赔款,赔偿损失29.9万元。

  保险公司则认为:该起事故属保险免赔情形。理由是:小李是具备基本生活常识的孩子,其不服从老师管理酿成事故自身需要承担责任;学校设施存在瑕疵,且老师组织午休时未尽到照顾义务,学校应承担责任;学校以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索赔缺乏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与小李家长达成的赔偿协议对其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但根据保险合同,学校提供的医疗费发票、病史资料、鉴定书等证据,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学校总损失的90%。

  近日,法院经过判前提示,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院倾向性意见后,学校与保险公司最终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学校理赔款26.8万元。

  法官说法:首先,小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小李已具备相关的生活常识,对危险应有一定认知。但小李未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而注意自身安全,在前往午休时未听从老师管理,攀爬窗户平台不慎坠落受伤,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其次,学生家长缴纳给学校的费用,不仅包括学杂费还包括学生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学生到校后即脱离了家长的监护,学校担负着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义务,老师更应注意谨防学生意外事故的发生。

  根据学校及小李的过错程度,以及各自行为在事故中的因果关系,学校应承担事故90%的责任,小李应承担事故10%的责任。而根据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负责理赔,没有免赔情形,学校承担的90%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浙江法制报说法03学校投保出险后保险公司想“溜” 2011-07-19 2 2011年07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