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占伟东:本院对原告张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滨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富民初字第1015号
周丹: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被告周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富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阳市人民法院(2011)杭富商初字第750号
方祥卫:本院受理原告裘迎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规则、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15号法庭开庭审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建乾商初字第65号
张咸星: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潭信用社诉陆小荣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建乾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1)甬东商初字第298号
许爱娣:本院受理原告莫翠凤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甬东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仑商初字第623号
同黎:本院受理原告贺军波诉你和宁波市镇海通海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26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1)嘉盐商初字第384号
平湖市陆氏箱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布雷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陆氏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盐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378号
沈丽美、唐建国:本院已受理原告马慧英诉被告沈丽美、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03号
吴荣友:本院受理原告骆有松诉被告吴荣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390号
周秉武、陈公飞:本院受理原告胡杭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388号
周秉武:本院受理原告胡杭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2011)金永商初字第263号
梅理顺:本院受理原告吕正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0)衢柯民初字第853号
郑燕珍:本院受理原告章春福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衢柯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准许原告章春福和你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江商初字第288号
蔡文平:本院受理原告毛祥水诉被告蔡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衢江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山市人民法院201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