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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纵深

税务总局一纸文件记者编辑再无“稿费”

专家:计入工资,纳税增加,合法合理吗?



写稿收入,为何不是“稿酬所得”?

《检察日报》 赵雯

  按照税务总局文件,编辑记者的稿费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和其他撰稿人相比,得到同样报酬,编辑记者要交更多的税。这,合法、合理吗? 

   张某是北京一家报纸的编辑。他发现,和以前相比,最近几个月的工资条上“扣税”多出近千元。同事打趣说:“你每月拿那么多稿费,多交点税不应该吗?” 

  对于税法,张某也了解一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然而单位财务室的答复却让他有些意外:他的稿费不是按照税法中“稿酬所得”计税,而是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财务室同事给他看了税务总局的文件。对于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作出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确定对不同人员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职记者”),因在本单位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写稿拿的是稿费。既然税法有关于‘稿酬所得’的纳税规定,为什么不是按照它而是按照‘工资薪金’纳税?”张某很困惑:“我工资不低,把稿费加在‘工资、薪金’上,计税额就更高。由于‘工资薪金’实行累进税率,计税额越高税率越高,每月多扣近千元,也就不奇怪了。”

专家争论 “编辑记者没稿费”合理性

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晶晶:

  税务总局的批复意味着,所有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的编辑记者,均被排除在从本单位取得“稿酬所得”的纳税主体之外,这样的规定难说合理。 

  媒体专职记者大多有工作量指标,即每月需完成一定字数文章才能取得相应工资,单位对于指标内工作量文章不再向专职记者另付稿费,只有对超过工作量指标之外的作品才支付稿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该定义,对于专职记者因在完成本职工作时发表的超过指标工作量文章而取得的稿费,应当属于“因任职或者受雇”或者“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专职记者工作量指标之外的作品稿费,以及大多数编辑记者的稿费,是对他们本职工作之外付出的回报。还有些文章也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无关联,比如因个人才华而在本单位报刊上发表散文、诗歌、小说或评论等作品。这些情况下,这些稿酬收入明显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而且编辑记者因刊登与任职或受雇无关的文章所取得的稿酬与其他人员所取得的稿酬并无任何差异,不应当在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上以及税负上有任何差别,否则即是不公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徐阳光: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了稿酬所得的税前扣除标准: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目前,编辑、记者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每次所得几乎都在4000元以下,如果根据稿酬所得课税,可能最终的结果就是所有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的所得都无需纳税。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所以,“稿酬所得”作为应税项目,本意应是针对一般的个人创作者而言的,对于“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撰写稿件并在本单位媒体上发表作品是其本职工作的内容,将其所得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课税,体现了雇佣关系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这种合理性必须是建立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则设计基础之上的。这种以身份为区分的规则设计,尽管在现行法律下具有合理性,但依然无法掩盖对同类性质所得实施差别课税标准的不合理性,而这种不合理性有待未来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来予以解决。


浙江法制报纵深06税务总局一纸文件记者编辑再无“稿费” 2011-07-21 2 2011年07月2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