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6版:纵深

法院公告

2011年7月21日



 (2011)嘉平商初字第559号 

  姚瑾:本院受理原告王金祥诉你及陆卫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560号 

  姚瑾:本院受理原告李龙观诉你及陆卫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561号 

  姚瑾:本院受理原告叶有强诉你及陆卫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562号 

  姚瑾:本院受理原告孙秀林诉你及陆卫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563号 

  姚瑾:本院受理原告冯明法诉你及陆卫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湖市人民法院(2011)嘉平商初字第564号 

  姚瑾:本院受理原告干忠其诉你及陆卫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565号 

  姚瑾:本院受理原告冯金林诉你及陆卫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566号 

  姚瑾:本院受理原告陆建良诉你及陆卫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

  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湖市人民法院(2011)嘉平商初字第567号 

  姚瑾: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林诉你及陆卫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嘉盐商初字第222号 

  嘉兴市高盛纸制品有限公司、高林法、胡学寨、包永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高盛纸制品有限公司、高林法、胡学寨、包永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盐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1)温永瓯民初字第247号 

  潘金恩、陈育銮:本院受理原告郑英泽与被告潘金恩、陈育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1年10月24日上午8:30在本院瓯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921号 

  应美儿、曹乃忆:本院受理原告楼淑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380号 

  项殿洪、张月仙、张祯伟:本院受理原告徐银泉诉被告项殿洪、张月仙、张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24日上午10:0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694号 

  张志伟:本院受理原告郑勇诉被告张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24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衢柯民催字第14号 

  申请人诸暨市城北帼丽商店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130005121379211,出票金额:50000元整,出票行:温州银行衢州分行营业部,出票人: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5月3日,收款人:浙江杜山集团华昌印刷有限公司(该承兑汇票经二次背书、由诸暨市恒达机电修理厂背书给申请人)的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民催字第15号 

  申请人诸暨市城北帼丽商店因遗失

  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130005121379212,出票金额:50000元整,出票行:温州银行衢州分行营业部,出票人: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5月3日,收款人:浙江杜山集团华昌印刷有限公司(该承兑汇票经二次背书、由诸暨市恒达机电修理厂背书给申请人)的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法台特字第13号 

  本院受理陈菊红申请宣告朱兆君死亡一案,经查:朱兆君,又名朱兆军,男,汉族,1962年7月30日出生,系“宝马232号”船船员,原住温岭市石塘镇小沙头村狮峰125号,于2011年4月3日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朱兆君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法制报纵深06法院公告 2011-07-21 2 2011年07月2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