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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案卷

车毁人亡了气囊仍未打开

是汽车质量存在缺陷还是事故本身致车主死亡?法院将择日宣判


图为事故车辆
  2年前的一场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车主家属认为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将汽车生产商和经销商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报记者闫伟红

  事发:2年前的惨痛车祸

  2009年7月30日,余某驾驶福特蒙迪欧轿车,途经沪杭高速公路往杭州123K田+300田处时,与左侧护栏及可变电子情报板的立柱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严重毁损,余某当场死亡。 

  8月17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主余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认定车主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轿车驾驶座左侧安全气囊打开,但驾驶座位前部安全气囊及其他气囊均没有打开。 

  之后,余某的家属认为,在车辆遭受碰撞时,安全气囊理应及时全部打开,以吸收冲击力,避免或减轻驾乘人员受到的伤害。如果驾驶座前部气囊正常打开的话,余某的头部、胸部等不至于与方向盘等硬物直接发生碰撞,而导致死亡。所以,驾驶座前部气囊未正常开启是导致余某死 亡的直接原因。 

  余某的家属认为涉案 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并以  此为由联系上了福特蒙迪  欧轿车的生产厂商和经 销商。余某的家属说“:他 们本来说在一个月内会 作出答复,然而一个月过 了之后,没有任何音讯,他 们留下的电话号码也全都 打不通。” 

  协商无果后,余某家属在2010年4月6日,向桐乡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是汽车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安全气囊没有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从而导致余某死亡,请求法院判决汽车生产商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和销售方浙江福通汽车有限公司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790945元,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双方交锋激烈

  2011年5月23日,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作出《质量鉴定报告》,该报告认定在交通事故中,事故车驾驶室前安全气囊满足说明书明示(重大碰撞:正面或左右30°内)的引爆条件。 

  7月8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代理律师对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作出的

  《质量鉴定报告》提出了质疑。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该鉴定机构并不具备对汽车安全气囊质量是否存在缺陷进行鉴定的前提资质条件。 

  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鉴定机构是双方在法院的主导下,由法院指定的,而且是省高院批准的、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并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省级法定计量鉴定机构,完全具备鉴定资质。 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交通事故本身才是导致余某死亡的直接因素,安全气囊的打开在多大程度上能起到保护受害人的效果并不明确。 

  而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属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原告方已按法律规定举证证明被告所生产、销售的汽车存在质量缺陷且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被告却未能就法律规定的生产者的法定免责事由举证加以证明,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浙江法制报案卷07车毁人亡了气囊仍未打开 2011-07-21 2 2011年07月2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