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1)甬余商初字第476号
肖良:本院受理原告南通方正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肖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告知举证期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嘉盐商初字第364号
李强、濮敏捷、洑利平:本院受理原告潘海锋与被告李强、濮敏捷、洑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1)嘉盐商初字第365号
沈兰、徐伟锋、斯红阳、嘉兴市元亿塑料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海锋与被告沈兰、徐伟锋、斯红阳、嘉兴市元亿塑料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337号
周水林:本院受理原告马锡利与被告周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商初字第317号
周昌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伟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0)湖吴商初字第640号
李建邦、黄惊奇: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利萍与被告李建邦、沈会琴、黄惊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湖吴商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0)湖吴商初字第467号
李建邦:本院受理的原告朱苏花与被告李建邦、沈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湖吴商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商初字第316号
袁洪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伟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林启洪、林朝丹:本院受理原告徐文川与被告林朝丹、林启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1年10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飞云审判点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陈丹、人民陪审员沈兴国、林孝东组成合议庭,陈丹担任审判长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123号
陈邦华:本院对原告卢显阳(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110号
朱浙永:本院对原告范晓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芝民初字第74号
吕康林:本院对原告朱月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永芝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280号
胡文雄:本院受理胡晓安诉胡文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28日9时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芝英法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97号
滕永化: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圣电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200号
金其省:本院受理原告叶毅诉被告金其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27日下午2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701号
兰溪市友联家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创宇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溪市友联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2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