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13版:广角

恋爱实名制、员工一天如厕3次、村民不准擅自上访……

“土法”叫板国法销蚀普法成果



    “雷人”土法知多少

  过完这个暑假,很多学生将要踏入大学的校园,在期待崭新生活的同时,各种怪异的大学校规也在网上到处转载,让他们惊呼“雷人”———“不准在校园里拥抱、不准在校园里牵手”、“不得做第三者”、“学生进教室上课必须背书包”…… 

  更为“离谱”的是前一段闹得沸沸扬扬的“恋爱实名制”风波:某学院规定学生须领“恋爱调查表”,填写是否恋爱、恋爱对象是否在本校、最近是否有矛盾等内容。此外还有某舞蹈学院甚至规定,学生体重长0.5公斤,要罚款10元。 

  与“雷人”校规相比,一些公司的“变态”规定也让人哭笑不得:某公司规定,员工每天工作上厕所次数为3次,超过5次的要被罚款,而且上厕所要打卡。甚至有公司规定,员工每月上厕所不得超过400分钟,超时则将扣发工资。 

  还有更“雷人”的“土法”,一些村规民约则直接作出与法律相违背的规定:不久前,广东某村的村规民约规定“:无理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较轻者每人罚款200—300元”“,乱搞不正当男女两性关系的,各罚款1500元”…… 

  此外还有浙江某村的一项“守则”规定“:无正当理由、未经村两委许可的上访行为,扣除粮食补偿款1年至10年,情节严重的,一切后果自负。”这份“守则”还把环境卫生、社会治安与村民的粮食补偿款挂钩,充斥着“扣除”“、罚款”等字样。 

  对这些形形色色的土法,人们在难以接受的同时,也不得不受它们的规制。不可否认,它们和法律一起,规定了人们日常活动的界限。应该如何认识这一现象呢?

     莫让土法大于国法

  对于“雷人”校规的问题,有教育者认为,校规不同于法律,从道德层面给学生提出更高的要求并不过分。比如一些医学院校在校规规定,在临床学习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对病人有不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反对者认为,教育者可以从严要求学生,但不能违反法律,尤其是不能侵犯大学生的受教育权、隐私权、申诉权等。如有大学决定,将清理校园内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学校开通的电瓶车,每次收费5角。一个本身就违法的校规,无论出发点如何,均不可取。 

  也有人提出村规民约“本意是好的”是“现实压力所致”,如信访工作层层落实责任,为了不出差错,基层也会想出各种方法应对,难免出现“村规大于国法”的现象。 

  反对者则认为,村规民约作为一种乡村治理的规范,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约”。它不依靠强制力来保证执行,而更多的是一种共识。因此,村规民约的契约意识很重要,应该多“提示”而少“禁止”。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对所谓“土法”或“土政策”,应该把它们看做是社会规则体系的一部分。不管是校规也好,村规也好,都实实在在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所谓“土法”,本身应该是共同体成员协商、同意的产物,诚信是其存在的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土法”的合法性,即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不与法律相违背,则是“土法”存在的天然界限,越过这个界限,就会造成校规、村规大于国法的现象,这和法治的本意相冲突。

    理性化法制化是方向

  随着村规民约的价值取向从制裁、管制转向权力分配和利益平衡,处罚已经不再是村规的核心问题。 

  宁波大学法学院的李学兰和柴小华对浙江省沿海地区的滕头村近20年来的村规民约进行了考察,认为理性化和监督程序的完善,是村规民约迈向法制化的重要环节。而这两点,也是其他“土法”得以在法治轨道内运行的关键之处。 

  在姜明安看来,国家必须建立对“土法”或“软法”的监督机制。这种监督机制应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个层面:国家监督主要包括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社会监督主要包括相应共同体成员的监督和社会专门自律组织监督。 

  姜明安还谈到一个新规则制定和旧规则清理的问题,废除其非法(非正义或与法律相抵触)之法、过时之法,同时要不断健全、完善相应共同体良性运作所需之法,使其运作规范化、法制化,有效地用其长,避其短,趋其利,避其弊,以充分发挥其对构建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


浙江法制报广角13恋爱实名制、员工一天如厕3次、村民不准擅自上访…… 2011-07-28 2 2011年07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