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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世相

仲裁公告



  郭堂均:本委依法受理振石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你培训费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缺席裁决你于公告期满三日内向振石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培训费用487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桐劳仲案字〔2011〕第39号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严苗苗:本委依法受理振石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你培训费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缺席裁决你于公告期满三日内向振石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培训费用487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桐劳仲案字〔2011〕第40号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龚良涛:本委依法受理振石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你培训费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缺席裁决你于公告期满三日内向振石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培训费用487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桐劳仲案字〔2011〕第41号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尤良锐:本委依法受理振石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你培训费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缺席裁决你于公告期满三日内向振石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培训费用487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桐劳仲案字〔2011〕第42号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楠楠:本委依法受理振石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你培训费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缺席裁决你于公告期满三日内向振石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培训费用487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桐劳仲案字〔2011〕第43号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陈建忠:

  申请人姜斌与你方(2011)嘉仲字第053、054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期限届满后,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委开庭审理本案。

  嘉兴仲裁委员会


浙江法制报世相03仲裁公告 2011-08-05 2 2011年08月0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