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开工就收定金的开发商被处罚
■王寅

“房子要2013年交付,刚开始建造就收取定金了。”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三门的一个楼盘,施工不久,没有预售证就开始销售,并且要求购房者必须交纳定金一万元。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当即责令公司限期整改其违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老王点评:
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只有符合相关条件,并且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才可以进行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