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1)嘉海民初字第1242号
管俊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施进国与被告管俊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其他方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海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管俊杰应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施进国工程款3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嘉海商初字第829号
吕祖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伟舰、吕祖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苏溪商初字第86号
吴永兴:本院受理原告吴姚法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义苏溪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偿付原告吴姚法报酬135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193号
郦松显:本院对原告永康市福运轿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228号
应敏:本院受理原告傅伟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345号
黄精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永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2011)金永商初字第1306号
黄精强:本院受理原告潘连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305号
黄精强:本院受理原告潘连进诉你与被告徐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9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863号
周建军、周兴明:本院受理原告浦江郑家坞液化气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1年11月11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802号
黄雄武、童凤生: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7日9时在本院406办公室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729号
何红兵:本院受理的原告鲍奋敢诉你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衢柯商初字第317号
周成忠、杨翠仙:本院受理原告陈忠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商初字第452号
张雪梅:本院受理原告钱水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花民初字第46号
袁巧丽:本院受理原告祝建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柯花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花商初字第60号
周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毛长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柯花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花商初字第82号
赵春才:本院受理原告蔡卸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柯花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花商初字第27号
樊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柯花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江商初字第244号
杨正喜:本院受理原告王益法诉被告杨正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商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临海市万强塑业有限公司因遗失兴业银行台州临海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票号为3090005323705364,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3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到期日为2012年2月3日,出票人为浙江华联工艺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海市万强塑业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临海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临海市万强塑业有限公司因遗失兴业银行台州临海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票号为3090005323705362,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3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到期日为2012年2月3日,出票人为浙江华联工艺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海市万强塑业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临海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临海市万强塑业有限公司因遗失兴业银行台州临海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票号为3090005323705363,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3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到期日为2012年2月3日,出票人为浙江华联工艺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海市万强塑业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1)甬海法温商初字第80号
曾焕形:本院受理原告曾国安、曾国东与被告船舶共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温州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