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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版:法趣

“身言书判”:宋朝法官的选拔标准



  法官是一个社会的法律执行者、是非评判者、争执裁决者和正义伸张者,法官崇高而神圣,能堪当此任者只能是社会精英。因此,法官的选拔必须有严格的标准。我国古代宋朝法官的选拔标准———“身”、“言”、“书”、“判”,就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身”:体貌丰伟

  所谓“身”,是指法官的外貌长相,要“体貌丰伟”。法官是法律的形象大使,应把法律的内涵特质体现出来。法律是庄严肃穆、器宇轩昂的,因而法官应当堂堂正正、一身正气、大义凛然、刚直不阿,那种尖嘴猴腮、自惭形秽、流里流气、没有正形的人不能成为法官。选拔法官要以身取人,就不可避免以貌取人。

  “言”:言辞辩证

  所谓“言”,是指法官的语言能力,要求“言辞辩证”。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官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论辩说服的工作,法官必须具有很高的语言能力。法官如能把话说得抓住要害、丝丝入扣、入情入理,把话说到人们的心坎里,令人口服心服,那么法官的工作也就做到家了。古代有这么一个案例:两兄弟父母尚在,经常发生矛盾,要求分家另过,诉至县太爷处。县太爷巧于辞令,能言善辩。他首先问:“你们兄弟俩认得字否?”两兄弟说:“认得几个字。”县太爷随手写了一个“贫”字和一个“富”字,并质问两兄弟:“这两个字你们俩可否认得?”两兄弟很是纳闷,支支吾吾,不说认得也不说不认得。县太爷一眼看出他们俩的心思,是认得其字但不识其意。他解释说:“这个字认‘贫’,为什么贫啊?分钱就会导致贫穷;这个字认‘富’,为什么富啊?一家人在一口田里面就会富裕。”听完县太爷这番解释,两兄弟恍然大悟,忙称:“大人说得在理,小的不明事理,不再分家另过,回去好好过日子。”在今天看来,县太爷的解释有点诡辩,但应当肯定这个县太爷执法巧妙艺术。

  “书”:楷法遒美

  所谓“书”,是指书法水平,要求“楷法遒美”。在古代,法律文书完全靠手书写,主要靠驿站传递,辗转周转,积日累月,风吹雨打。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法律文书利害重大甚至人命关天,因此必须字迹工整、清楚无误,才能传递准确,否则,天长日久,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错判误判,后果不堪设想。在古代文化比较落后单一的情况下,书法水平往往是检验一个人文化水平高低、素质修养好坏的简单而又直观的标准。

  一个人写字楷法遒美,反映出一个人风骨遒劲唯美至善,最终反映出一个人秉性刚直不阿,做事严肃认真,一丝不苟,这对于法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判”:文理优长

  所谓“判”,是指判决书,要求“文理优长”。“文以行立,行以文传”,文章是古代选拔官吏的根本标准,因此,以“文理优长”为标准选拔法官也就顺理成章了。具体而言,一是判决书写得要有文采,甚至文采飞扬。

  古代的许多判决书堪称美文,辞藻华丽、对仗工整、节奏铿锵,非大手笔所不能为。如于成龙所作“婚姻不遂之妙判”,开篇即写道:“关雎咏好逑之什,周礼重嫁娶之仪。男欢女悦,原属恒情;夫唱妇随,堪称良偶”,即是如此。二是当时大众文化水平普遍很低的情况下,知书达礼的人很少,加上人们轻贱诉讼,畏避官司,因此,对于法言法语甚是陌生费解,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要使判决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还必须比附援引,曲尽其意,深入浅出,明了易懂。此外,判决书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判决的执行,只有说理充分,深刻入理,逻辑严密,晓畅易懂的判决书才能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和信从。


浙江法制报法趣13“身言书判”:宋朝法官的选拔标准 2011-08-18 2 2011年08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