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于三地:本院对原告陈粉罗诉被告于三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929号
吴根地、吴全福:本院受理陈根木诉吴根地、吴全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24日下午14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746号
项云峰、徐春和:本院受理陈金星诉项云峰、徐春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21日下午14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753号
周林烽、陈连山、周爱娟:本院受理陈予金诉周林烽、陈连山、周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22日下午13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776号
傅江平、许娅仙:本院受理傅建伟诉傅江平、许娅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22日下午14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875号
楼皇照:本院受理葛夕慈诉楼皇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24日下午13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968号
冯浙远:本院受理郎志龙诉冯浙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24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015号
胡敏:本院对原告楼基仲诉被告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885号
吴尚丰:本院受理罗仙香诉吴尚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22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808号
蒋积顺:本院受理童秀英诉蒋积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22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700号
张钢钢:本院受理吴敏芳诉张钢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21日下午15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565号
于旭东、施建芳:本院对原告叶伟英诉被告于旭东、施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383号
方明:本院受理于荣伟诉方明、洪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24日下午15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463号
邵钧钧:本院对原告张淑娟诉被告邵钧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432号
邵劲松:本院对原告张新地诉被告邵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715号
周冬莲:本院受理张云云诉周冬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21日下午13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727号
蒋林风、黎艳:本院受理原告于国富诉被告蒋林风、黎艳、金成松、黄水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828号
陈学钱:本院受理原告张序宝诉被告陈学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2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简案庭403办公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026号
傅江平、许娅仙:本院受理原告李娟英诉被告傅江平、许娅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22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简案庭403办公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002号
潘富强、杨灵云:本院受理原告刘巧珍诉被告潘富强、杨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2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简案庭403办公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衢柯交民初字第19号
宁红方:本院受理原告项纯军诉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衢柯交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花商初字第46号
于智勇、于小英: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涌泉气体供应站诉刘丰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衢州市柯城涌泉气体供应站对本院(2011)衢柯花商初字第46号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龙商初字第353号
陈秀淼、舒丰超、龙游县店口陈氏制砖厂:本院受理原告朱建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衢龙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秀淼、舒丰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本报2011年8月2日第七版法院公告栏中(2011)金浦商初字第1577号开庭情况应为“2011年10月3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特此更正。
本报2011年8月5日第六版法院公告栏中(2011)杭下商初字第1159号原告应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