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输血染肝炎告赢血站仍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无法排除输血以外感染方式血站承担七成责任
■《北京晨报》武新
大量输血后染上丙肝
原告宗女士诉称,1999年9月3日,她因身体出现头晕、乏力、间断低热症状,住进被告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髓性白血病。2000年5月,她在医院进行自体干细胞移植手术并获得成功,住院期间被输入大量血液及血液制品。当年7月,宗女士被诊断出患有肝炎。通过查看在医院住院期间的病历,宗女士发现,自己所患肝炎有可能是在该院治疗期间输血造成,而血液是由红十字血液中心及通州血站提供。
宗女士认为,自己在被告医院的病历中,输血记录不全,有的血液无出库记录,有的输血量大于医嘱量,被告医院也没有履行输血告知义务,红十字血液中心与通州血站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献血人进行体检,献血记录中无献血人签字,因此三被告应当对她所患丙型肝炎承担连带责任。宗女士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自己治疗肝炎的医疗费5万余元、营养费1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获血站赔偿继续上诉
对于宗女士的起诉,被告医院表示,患者宗女士住院治疗白血病期间,因治疗需要输入血液及血液制品,按照当时有关规定,血液中是否含有丙型肝炎的病毒,并不是医院的检测范畴,医院所使用的血液均来自卫生部门指定的红十字血液中心、通州血站。该院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红十字血液中心认为,该血液中心提供的血液均有献血人的体检资料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各项手续,这足以证实血液中心采血行为合法。该血液中心的行为与宗女士感染肝炎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赔偿。被告通州血站表示,该单位提供的血液没有问题,且血液检测程序均符合行业规定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丙肝感染途径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免疫功能低下的血液病患者更为易感,此案中也无法排除除输血以外感染丙肝的可能性,故通州血站只应当承担70%的民事责任和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判决通州血站赔偿宗女士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万多元。宗女士不服,提出上诉。此案正在二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