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1)杭拱商初字第555号
余开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拱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443号
姜伟: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1)杭西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462号
许江毅:本院对陈凤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西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民初字第1451号
潘鼎杭:本院受理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7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442-1号
游义德: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西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445-1号
张志华: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西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65号
刘宗英:原告刘桥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催字第16号
申请人浙江惠多利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因其遗失支付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号码为GA/0101001723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1年1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7月24日,出票人为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萧山隆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杭州雀康塑胶制品厂、浙江华澳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惠多利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民初字第570号
吴仙龙、金小民:本院受理原告刘书红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405号
刘关林、陈仁娣:本院受理原告陆志娟诉被告刘关林、陈仁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刘关林、陈仁娣长期外出,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刘关林、陈仁娣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1年11月24日9:30,由审判员陈健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舞英、人民审判员孙明霞组成合议庭,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404号
刘关林、陈仁娣:本院受理原告楼建华诉被告刘关林、陈仁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刘关林、陈仁娣长期外出,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刘关林、陈仁娣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1年11月24日8:30,由审判员陈健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舞英、人民审判员孙明霞组成合议庭,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民初字第1667号
金度友: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傅红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戚利尧,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1月28日8: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543号
吴拥军:本院受理原告许丽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将由陈健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舞英、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1月25日8: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城商初字第396号
施志杰: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神龙纸业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富城商初字第396号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城商初字第413号
夏民祥、潘宏娣:本院受理原告朱鑫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具体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11月21日上午8:30在本院城南法庭一楼3号审判庭(富阳市春江街道民主村)开庭审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浙甬商初字第7号
宁波荣大集团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宏良诉你与浙江省开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赵文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毛姣、人民审判员彭亚玲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2月9日9:15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甬东民初字第1148号
毛祥伦:本院受理朱满诚诉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28日13:45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仑商初字第711号
宁波市北仑电器开关厂:本院受理原告顾彩花诉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1)甬仑商初字第688号
宁波市北仑天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邬海菊、王军其: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亨鑫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1月2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9号
王奇峰、王彩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轿辰今日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奇峰、王彩波共同归还原告宁波轿辰今日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代付的借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合计117080.41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82号
郑学军:本院受理原告梁继会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令被告郑学军支付原告梁继会借款50000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41号
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黄石市恒久不锈钢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5312346号”(票面金额300000元、出票人宁波旗升冷拉钢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鄞州盛泰冷拉钢有限公司)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4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黄石市恒久不锈钢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64号
申请人成都威力巴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5312844号(票面金额为150000元、出票人宁波奥晟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青岛新亚艾普电器有限公司)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38号
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嘉佑精聚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银行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DB/0105759112号”(票面金额为60000元,出票人宁波大叶园林工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鄞州朝阳汽车附件厂)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3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嘉佑精聚化工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39号
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5314595号”(票面金额为450000元,出票人宁波哈瑞硅胶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添裕实业有限公司)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3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湖长商初字第250、257、260号
仇永富:本院受理原告童永树、马绍良、陈大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湖长商初字第250、257、2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民事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1)嘉南商初字第384号
胡正根、沈秀英:本院受理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沈建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嘉南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凤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721号
王建良、冯利英:本院受理原告张长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848号
黄伟敏:本院受理原告胡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1年11月21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91号
赵子林:本院受理原告方定仕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291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710号
张玉先:本院受理原告黄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1年1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770号
石海平:本院受理原告石金团诉被告石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221号
吴志剑:本院受理原告楼元斌诉被告吴志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357号
林世民、林妙英:本院受理原告黄鲜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422号
邵龙友:本院受理原告应时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161号
胡林星:本院受理原告楼静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号庭开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衢柯花商初字第117号
华丽君:本院受理原告吴剑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柯花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法舟商初字第95号
徐军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与你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海法舟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海事法院
(2011)甬海法商初字第241号
朱志见(又名朱志建)、童柯建、谢罗云:本院受理原告胡方木诉被告朱志见(又名朱志建)、童柯建、谢罗云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12月1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