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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欠条上写着“张某不付,王某付”

某该承担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责任?



案情回放:

  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家住湖州埭溪的李某为张某建造虾苗场,后张某因苗场亏损,没有按期支付李某等人的工钱,只是写了张欠条给李某,并请王某作担保。当时,王某在欠条上写下“:张某不付,由王某到1月30日支付”几个字。 

  没多久,张某就逃往了外地,而王某也一直没付钱。李某眼看血汗钱要不回来,就到法院去起诉张某和王某还钱。法院判决张某应支付欠款,而王某只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张某丧失还款能力后,担保人王某才有义务替张某还钱。 

  这下李某傻了眼,张某人在哪里他都不知道,他更没办法去证明张某没有还款能力啊!无奈之下,李某走进了湖州南浔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

  官经过认真调查,认为王某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有权向王某索要欠款。目前该案已进入抗诉阶段。

  检察官说法: 

  这个案子中,要弄清楚李某是否可以直接向王某索要欠款,关键是要弄清楚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连带保证责任是在债务人未按承诺归还借款时担保人即应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义务。 

  如果出现类似“当债务人没能力还钱时,由担保人来还”的字样,这就是一般保证责任。而本案中,王某写下的是“张某不付,王某付”的字样,也就是说王某替张某还钱的前提是张某在约定时间内没有还钱,这并没有涉及张某的还款能力,依照法律规定,王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浙江法制报说法06欠条上写着“张某不付,王某付” 2011-08-22 2 2011年08月2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