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车祸损害性功能妻子起诉主张“性福权”
一审判决妻子获赔,法界对此仍有争议
■《新法制报》温宇勤程呈
他们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在袁子民诉请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的同时,李红英也要为自己丧失“性福权”讨个说法。
近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保险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04303.55元,其中包括袁子民、李红英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和3万元。
遭遇车祸丈夫性功能受损
2009年5月17日晚,袁子民在南昌市区开车时,遭遇了一起4车连环碰撞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魏春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抢救,在车祸中严重受伤的袁子民总算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住院164天,他共花去医疗费45079.2元,仍落下终身残疾,而且出院诊断上除了写着“颈髓挫伤、颅底凹陷症、颈椎管狭窄症”等字样外,还有一条是“性功能减退待查”。
对于丈夫意外受伤,妻子李红英伤心不已。随着时间推移,丈夫其他伤情慢慢得以康复,但诊断书中“性功能减退”的字样,预示着他们正常夫妻生活将受影响,这对于刚过37岁的李红英来说,无疑是个噩耗。
2010年11月29日,司法鉴定显示,袁子民产生的“严重性功能障碍”,与该起交通事故导致的颈髓挫伤有关。今年6月8日,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再次给出鉴定意见:袁子民因车祸致颈髓损伤,造成性功能障碍中度,伤残等级评定为六级。
妻子主张“性福权”获法院支持
自此,袁子民夫妻开始找肇事司机魏春华赔偿。
2011年3月14日,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袁子民夫妻一纸诉状,将魏春华和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各种损失共计452176.3元,其中除袁子民的住院治疗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之外,还包括分别以袁子民和妻子李红英的身份主张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和6万元。
被告魏春华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袁子民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且袁子民才是该案的直接受害主体,因此对李红英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应承担。
近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魏春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袁子民身心受到损伤,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购买了不计免赔率特约险,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法予以理赔。
同时,该起事故还造成了原告袁子民性功能障碍中度,损害了原告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给两原告的夫妻生活造成了伤害,生活幸福指数下降,对于两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酌情予以支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04303.55元,其中分别赔偿袁子民、李红英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和3万元。
法界:“性福权”存在争议
主审此案的东湖区法院法官胡振艺
表示,婚姻关系中,夫妻性生活对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意义重大,一方因人身损害导致丧失性功能的,其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诉讼在全国也不算多。”胡振艺说,袁子民的性功能障碍将直接影响双方的夫妻生活,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将伴随一生,这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对于妻子“性福权”获赔的观点,江西律师周雨对此表示不完全赞同。“所谓‘性福权’,在现行司法界并不承认这种权利,也不能随意创设权利。不是权利何来法律保护?”周雨表示,伤者“性功能减退”可以给予伤者本人相应的精神抚慰金或者伤残赔偿。而夫妻关系本身就存在着不确定性,也许后来又因此而离婚,是否又要对造成其离婚的后果作赔偿呢?而这些都没有相应法律作支撑。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华生教授则肯定了法院的判决。他认为,法律有个总体原则,就是造成损害就要有赔偿。此案中妻子李红英的“性福”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所以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原理和立法本意。他表示,精神损害本来就是无形的,此案中,妻子就她以后的“性福”主张赔偿并获得相应赔偿,符合民法权利受损保护原则,也体现了司法审判“以人为本”的理念。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