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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版:实话

李昌奎案再审树立了怎样的标杆

标杆的意义在于,它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8月22日,云南省高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对于这样一个再审结果,绝大多数网民都表示了赞同。就云南省高院的目前再审结果,如果能一直延续到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准,我以为它能树立这样几个标杆。

  第一个标杆,它体现了舆论监督的作用。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干扰司法审判,但是,舆论更多的时候也能监督法院公正司法。李昌奎案的再审不应当视为是舆论审判,而是一个舆论监督司法的典型,因为这一案件事实非常清楚、证据非常确凿,按照现行法律,李昌奎就应当判处死刑,舆论的监督是正当的。

  第二个标杆,它告诫司法者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来适用法律,法官不应充当立法者,根据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来审判。在这次再审中,一些学者以国际上废除和限制死刑的趋势来为李昌奎二审判决结果辩护,也有学者主张维护法院判决权威不宜再审,不然就违背了国际上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但我必须指出,目前我国并没有废除死刑,而且,废除死刑是立法层面的事情,在现行法律下,法官不能做立法者的事,而是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该判死刑的必须判处死刑。当然,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权是有限度的。同时,“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并没有在我国确立,法院仍然赋予了法院依职权再审的权力。

  第三个标杆,法官对于自首、积极赔偿和所谓邻里、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进行从轻、减轻要更加慎重,不能任意通过这些情节来上下其手,为罪犯法外开脱。法官应当结合罪犯的动机、目的和他所犯下的罪行以及是否有立功情节,来决定是否从轻、减轻。

  第四个标杆,提醒法院,对于死刑案件的适用应当统一规范,避免同案不同判,否则,会让人感到司法缺乏公正性。

  总之,标杆的意义在于,它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浙江法制报实话02李昌奎案再审树立了怎样的标杆 2011-08-25 2 2011年08月2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