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可“亲亲相隐”是人性的回归
■盛大林

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在证人作证方面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这与世界部分国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8月22日《京华时报》)
在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中就存在着“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两种相互矛盾的价值观。当两种价值观发生冲突的时候,往往是“大义灭亲”占据上风,而这种态势在现代更加明显——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在规定公民有作证义务的时候没有将被告人亲属排除在外,就是“大义灭亲”高于“亲亲相隐”的体现。
然而,亲属、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不惜制裁这种感情,则有违法律保护社会风纪的本意。法国启蒙思想家、现代法治理论的奠基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可以说,重新认可“亲亲相隐”是人性的回归。
当然,“亲亲相隐”以及容隐权也不是没有限度的。“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要处理好这种关系,关键在于在二者之间寻找最佳的平衡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问题就在于完全倒向了“大义灭亲”,几乎将“亲亲相隐”完全排斥。这种罔顾人性、违反人伦的问题正被越来越多的国人所认识,几年前的一起哥哥协助警方诱捕偷钱供其上学的弟弟的案件就曾引起广泛的质疑。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亲人是家庭的元素。社会的和谐,必须以家庭和谐为基础;而家庭的和谐,必须建立在亲情的基础上——如果亲属之间都失去了信任关系甚至相互揭发,那么家庭就不可能和谐,社会也就不可能和谐。因此,“亲亲相隐”取代“大义灭亲”的主流地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