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4版:维权

买狗的时候,你被“霸王”了吗?

宠物店自制《购犬合同》存在“不平等条约”被查处



  本报讯买回家的宠物狗养了两天就死了,消费者向店家讨说法,不料店家理直气壮地说“:付款取狗离店后,本店不再对狗承担任何责任。你当初白字黑字签下合同的。”店家的强势到底有没有道理呢?嘉兴市工商局秀洲分局表示:这属于霸王条款! 

  家住嘉兴市新城街道的李女士特别喜欢小动物。8月28日,她和朋友逛街时,被新城街道的一家宠物店所吸引。李女士说,进店后她就看中了一条棕色的小泰迪犬。“它趴在笼子里,那眼神楚楚可怜,我就一见钟情了。”李女士还询问店家,小狗是不是不太舒服,店家回复说小狗到了休息时间,困了。李女士也没多想,就花了3000元把小泰迪犬买回了家。 

  小狗跟着主人回了家,可是当晚它就显得焦躁不安。李女士以为小狗还没适应新环境,也没在意。可是到了第二天下午,小狗越加显得反常。李女士打电话给店主,店主说再观察一下。哪知到了晚上小狗就呜呼了。 

  自己并没有给小狗乱吃东西,难道买回来的时候它就有问题?李女士思前想后总觉得很不对劲,便找到了店家。可是店家直接扔给她一句话“:你回家看看《购犬合同》。” 

  这也让李女士第一次关注起买狗时签下的《购犬合同》,合同里有这么一句:客户在付款取狗离开后,本店不再对狗承担任何责任。

  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李女士把店家投诉到了嘉兴市工商局秀洲分局。8月30日,工商执法人员找到了这家宠物店。通过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查获了多份已签订的《购犬合同》。 

  在这份宠物商店自制的《购犬合同》中,除了“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单位所有”外,有些条款对商家、客户的责任承担也体现了非常明显的“不平等”。例如“,本店对已出售的狗原则上不回购,客户一定要退回的,由本店先试养一周,发现没有任何病症后,以半价回购。” 

  “如果狗在店里时已生病但还没表现出来,消费者购买了,回家后狗病死了,那怎么办?”对于执法人员的提问,店主回答道“:这就要看客户的眼光了。他自己挑得不好,我也没办法,反正我们按合同办事。” 

  经工商部门调查,这份自制的《购犬合同》已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店主的“霸道”自然也没了支撑。 

  随后,工作人员对这起纠纷进行了调解,宠物店赔偿李女士3000元。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宠物店的合同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要求店主及时修改合同,废除“霸王条款”,在维护店家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照顾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浙江法制报维权04买狗的时候,你被“霸王”了吗? 2011-09-01 2 2011年09月0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