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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世相

仲裁公告



周燕芳:

  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10)杭仲字第452号申请人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商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1年8月10日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0)杭仲裁字第45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申请人周燕芳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按原状返还庭院深深花苑清辉庭1幢1单元801号房屋;三、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4959.5元的违约责任,该款项在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给申请人的首付款中径直抵扣;四、本案仲裁费219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已预缴),由申请人承担1043元,被申请人承担27068元,被申请人承担的部分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封海军、封桂英、卜志明:

  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10)杭仲字第453号申请人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商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1年8月10日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0)杭仲裁字第45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12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按原状返还庭院深深花苑清辉庭1幢1单元101号房屋;三、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6461.9元的违约责任,该款项在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给申请人的首付款中径直抵扣;四、本案仲裁费223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已预缴),由申请人承担1064元,被申请人承担27472元,被申请人承担的部分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11年9月2日 


浙江法制报世相03仲裁公告 2011-09-02 2 2011年09月0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