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谢巧亚、何鹏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为与被告谢巧亚、何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海商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789号
徐天荣、刘小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为与被告徐天荣、刘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海商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211号
袁世国:本院受理原告钱国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你归还借款50000元。本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建军、代理审判员黄文娟、人民陪审员郑国华组成,由审判员陈建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文娟主审本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227号
黄兴忠:本院受理原告俞剑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你返还原告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至2011年8月6日利息损失11100元。本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建军、代理审判员黄文娟、人民陪审员俞飞军组成,由审判员陈建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文娟主审本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220号
倪贤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东福明汽吊出租服务站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你归还原告汽吊费费41300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8000元。本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建军、代理审判员黄文娟、人民陪审员郑国华组成,由审判员陈建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文娟主审本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象催字第17号
申请人上海吉贞贸易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177853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人为象山华达工艺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象山辉丰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上海银行宁波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1月12日,最后持票人为上海吉贞贸易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可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1)嘉海商初字第834号
陈邦军:原告钱海华诉被告你、海宁市泽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6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由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嘉海商初字第881号
陈敏捷、黄琴、嘉兴南梅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惠忠: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无为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敏捷、黄琴、嘉兴南梅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惠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举证期限届满为公告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582号
於永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德英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平湖市人民法院(2011)湖吴商初字第121号
范旭: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与被告范旭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湖吴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商初字第122号
蔡国良: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与被告蔡国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湖吴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商初字第123号
蔡国良: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与被告蔡国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湖吴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商初字第120号
范旭: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与被告范旭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湖吴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商初字第196号
葛明杰、陈亚聪、陈军辉、孔美娣:本院受理的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明杰、陈亚聪、陈军辉、孔美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湖吴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金永象商初字第200号
施宏韬:本院受理原告曹圣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11年12月5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廉球、胡永恒、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484号
钱宋救:本院受理原告曹圣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民初字第332号
应小舟:本院受理原告胡海燕诉被告应小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永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衢江民初字第807号
王朝香:本院受理原告姜孝远诉被告王朝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甬海法温权字第6号
曾焕形:本院受理原告陈荣兵与被告曾焕形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温州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海事法院
(2011)甬海法温权字第5号
曾焕形:本院受理原告洪海滨与被告曾焕形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温州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海事法院201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