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大修引起全社会热议
专家呼吁刑诉法修正需理性探讨
■《人民日报》
中国人大网8月30日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
现行刑诉法规定
第六十四条:“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修正案草案规定
第八十四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争议———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公布后,对草案关于“拘留后通知家属”的规定,有报道称:“草案部分条款或致‘秘密拘捕’泛滥。”也有一些媒体解读是“通知家属”有四种或者三种例外情形,“不予通知的面太宽,随意性太大”。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一副教授认为,先抛开法律,从语文入手,这种说法在文义上首先是误读。就“或者”一词所处的位置分析,该修正条款规定的其实是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无法通知的情形;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而从刑事诉讼法学角度而言,前者是客观上无法通知,后者是在少数特殊犯罪中为保障侦查的顺利进行而作的例外规定。
但也有观点认为:一些“无法通知”、“通知有碍侦查”等情形,或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造成“秘密拘捕”成灾。有分析认为,部分条款甚至出现了明显的倒退。
但一致的看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开门立法、集思广益的好事。在沸沸扬扬的讨论中,各方应多一些理性的分析,多进行一些专业的探讨。
预告———
为了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期间让广大读者看到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本报将在下周四的《明镜周刊》开辟专门版面,请本省的公安、检察和法院系统以及律师界的专业人士,对刑诉法修改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