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1)杭桐商初字第571号
洪雅尧:本院受理原告刘定诉被告洪雅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桐商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洪雅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定借款3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1)甬东商初字第486号
宁波三养开泰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久源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东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东商初字第240号
舒军、刘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甬城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东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东商初字第753号
李波:本院受理原告夏美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东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99号
俞存良:本院受理原告俞存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建军、代理审判员张建昌、人民陪审员郑国华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镇执民初字第843-2、843-3号
宁波华力斯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徐佩云:本院受理宁波市镇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1)甬镇执民初字第843-2、843-3号执行裁定书及位于宁波市镇海区后海塘工业区宁波华力斯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及汽车、叉车、机器设备等估价报告,经评估,该处房产、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405.6万元,变现价格为人民币2724.5万元,机器设备等价格为人民币561万元,汽车、叉车价格为人民币16910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120号
岑佩玲:本院受理原告戚海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43号
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建设银行余姚西南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EA/0100191516号”(票面金额为40000元、出票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东北电力集团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4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44号
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建设银行余姚西南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EA/0100191426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东北电力集团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4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45号
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州联纯净水剂厂的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5314132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金通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噢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4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湖州联纯净水剂厂有权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46号
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余姚市三盈塑料电器厂的申请,对其遗失的上海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7774276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泰源工量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三盈塑料电器厂)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4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三盈塑料电器厂有权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47号
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余姚市低塘镇佳溪塑料制品厂的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银行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DB/0105766174号”(票面金额为21010元、出票人宁波国盛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明霄电器配件厂)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
9月5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4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低塘镇佳溪塑料制品厂有权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2011)嘉秀商初字第279号
高利强、嘉兴市雅明电器有限公司、高金先: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秀洲区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1)嘉秀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1)嘉秀商初字第159号
嘉兴市嘉顺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高利强、高金先: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秀洲区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1)嘉秀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1)金义商初字第630号
代娟:本院受理原告马惠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义商初字第63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271号
王小卓:本院受理原告杨江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000号
陶世勇、蒋永旺: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荣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5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1871号
张阳光、洪定燕:本院受理原告张根法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5日8时40分在本院405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168号
王生标:本院受理的原告楼基旺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1)金浦商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944号
何红兵:本院受理的原告郎可会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223号
张国军:本院受理原告朱月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772号
蒋昌星、周爱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启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147号
陈燕鱼、陈寿根:本院受理原告吴丽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民初字第551号
刘成志:本院受理原告毛云先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浦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衢柯民初字第431号
盛竹兰、华行:本院受理原告刘日连、朱云逸诉你们与胡小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2010)衢柯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应春来: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梅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1年11月3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张善庆:本院受理原告黄晓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5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花商初字第140号
姜雄: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柯花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柯民催字第12号
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嘉兴马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20130550,出票金额:50000元整,出票行:中国银行衢州市衢化支行,出票人: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5月30日,收款人:巨化集团公司锦纶厂(该承兑汇票经一次背书、由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背书给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衢柯民催字第1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嘉兴马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江商初字第1000号
应光荣:本院受理原告姜文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衢江商初字第491号
姜建伟:本院受理原告杨仁敏诉被告姜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衢江民初字第993号
张贵琴:本院受理原告朱容国诉被告张贵琴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