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华数和嘉兴电信讼争电视播放权
南湖法院昨开审全省首例广播组织权纠纷案
■本报记者余春红通讯员王历静

昨天上午,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整个庭审主要围绕3个焦点问题展开争议:原告嘉兴华数是否拥有广播组织权;广播组织权是否保护互联网领域;宽带电视是否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庭未当庭作出宣判。
华数诉电信侵犯独占性广播组织权
嘉兴华数于今年4月将嘉兴电信告上了法院。嘉兴华数诉称,其公司与黑龙江电视台签订了频道资源合作合同,是黑龙江卫视频道在嘉兴市区域电视信号接收以及传输的唯一合法机构,享有独占性的广播组织权。
但是他们发现,嘉兴电信未经嘉兴华数许可,也为客户提供了接收黑龙江卫视频道的服务。嘉兴华数为此认为,嘉兴电信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独占性的广播组织权。
“侵害了原告独占性的电视频道信号落地的权利,被告没有权利接收。”原告律师在法庭上解释说。
为此,嘉兴华数诉请法院判令嘉兴电信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公证费、律师费等1.7万元,同时在《嘉兴日报》、《南湖晚报》上赔礼道歉。
广播组织权是否涵盖互联网领域
“华数不具备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资格。”
被告方的律师首先质疑了原告的诉讼身份,他指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相关许可,广播组织权的主体仅限于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被告自始至终没有看到嘉兴广电集团给予华数的许可证。”
对于被告方的质疑,原告一再强调其具备资格“,我会在庭后向法庭提供许可证”。
广播组织权能否扩大到网络范围,这是双方争论的重头戏。因为本案涉及到的IPTV业务,是一种利用宽带的有线电视网,其与传统广播电视的最大区别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
“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只能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保护,广播组织权并不享有网络传播权。”被告律师表示,我国目前著作权法并未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广播组织权利既关系到广播组织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到社会公众信息获取权的保护,在扩张广播组织权时必须非常谨慎。”
“我国著作权法里提到的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转播他人节目的就是侵犯了其广播组织权,包括任何方式。”原告律师的观点则截然相反。该律师还指出“,如今是数字时代,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法律肯定是有一定滞后性的。当法律有漏洞时,法官就应该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一个个判例来维护司法公平。”
20万元的经济损失依据何在
嘉兴华数提出了20万元的索赔。对此,庭审中亦争议很大。
嘉兴华数提出,在接收、传播黑龙江频道的节目过程中,电信插播广告从中牟利。因此他们在法定赔偿50万元的额度内提出20万元的赔偿。
但是嘉兴电信认为,嘉兴华数不仅没有任何损失,而且还可以获得每年10万元的频道落地费。20万元的损失赔偿没有任何依据。
“没错,黑龙江卫视在嘉兴区域落地播放要付华数每年10万元的信号传输费。因为每个频道只有覆盖范围越广、收视率越高,其广告收益才会越多。其实,嘉兴华数为各个频道在本地做了宣传,付费理所应当。”嘉兴华数提出,嘉兴电信网络电视必然会导致嘉兴华数电视的收视率下降,从而导致广告费也相应降低,因具体损失难以计算,所以才在法定赔偿数额内提出赔偿请求。
编后:
“三网融合”背景下的市场竞争
此案仅仅是嘉兴华数的一次试水。原告律师表示,这次他们仅仅选取了一个频道起诉,“如果法院支持我们的诉求,我们会有批量案件陆续起诉”。
记者在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上看到,原告已经对包括黑龙江卫视在内的60多个频道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公证。
而被告律师则认为,嘉兴华数诉请制止IPTV的行为,将影响到公众利益,法律不应保护。
“这场官司的背后,是我国‘三网融合’中的利益之争。”被告律师告诉记者,2010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印发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即要求促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打破电视有线网络条块分割、资源分散、各自为战的局面。
为此,在“三网融合”的趋势下,各“网”运营商都想方设法在融合前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今年以来,嘉兴华数相继在嘉兴市各个居民小区进行有线电视数字化的整体转换。而嘉兴电信也为此推出了宽带电视套餐,以争取更多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