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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世相




   永康市金星静电涂装设备制造厂:经查实,你单位于2010年3月16日至6月16日非法使用未满16周岁的陈泰来从事喷涂设备安装工作,在其离开你单位后,你单位至今仍未支付陈泰来的剩余劳动报酬,本局依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要求你单位立即支付陈泰来剩余劳动报酬计人民币3910元整的行政处理决定。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永人劳社监理决字〔2010〕第4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告知你单位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地址: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永康市金城路19号科技大楼216室电话:0579-87101371)特此公告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金星静电涂装设备制造厂:经查实,你单位于2010年3月16日至6月16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使用未满16周岁的陈泰来从事喷涂设备安装工作。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永人劳社监罚决字〔2010〕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你单位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康市财政局罚款专户(开户行:永康市建行单位帐号:3300167723505300354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地址: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永康市金城路19号科技大楼216室电话:0579-87101371)特此公告    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2011年9月14日


浙江法制报世相03
2011-09-14 2 2011年09月1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