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竣工验收
即行交房
天台业主起诉房产商获赔
■通讯员卢佳楠朱利明
小张与小王均是“80后”,2010年7月,两人与位于天台始丰新城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商品房一套以及储藏室一间,房款为56万元,并约定房子在今年1月28日前交付。两人支付了首付款17万元,余下的39万元则由房产商负责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房一事办妥后,小张和小王对照交房时间将办婚宴和入住新房的时间定在了今年6月。
可随着交房日的临近,小王发现按揭手续一直办不下来,她赶紧去询问房产商以及银行,两方均告诉她“快了,马上就能办理,你放心”。但到了交房日那天,按揭手续仍未办好。房产公司人员告诉小王,由于按揭贷款未办好,房屋暂时不能交付,除非把余下的钱付清。
到了5月初,小王的贷款按揭手续终于办妥,房屋也于5月9日顺利交接。但已来不及装修,二人不得不推迟了婚期。这时,有业主告诉小王,她买到的房屋还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属于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
今年8月,小王连同其他33位有相似遭遇的业主将房产公司起诉至天台法院。
天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产公司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房屋交付给业主,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违约责任。对于像小王这样的情况,由于双方均不能证明办理按揭手续为对方的责任,房产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房屋。但由于房产公司在今年5月底才取得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小王只可以主张20多天的违约金1200多元。其他业主则获得了1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赔偿。
主审该案的张德宇法官表示,当前,由于银行紧缩银根,房屋买受人在需要办理按揭贷款购房时要慎之又慎,多做一手打算,应当考虑银行无法及时放贷的因素。买受人在交房时要注意验收房屋各种证件,免得买到“半拉子房”。同时,房产商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交付符合交房条件的房屋,以免引发群体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