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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版:维权

“龍”招牌招来商标侵权官司


嘉兴丽致龙店面
  本报讯“龙摄影”是一家比较知名的婚纱影楼,全国很多城市都有。嘉兴有家影楼挂的招牌上也有“龍”。就因为这块招牌,这家影楼招致了商标侵权官司。昨天,此案在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 

  起诉嘉兴丽致龙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丽致龙”)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是台湾人林某。林某说,自己拥有“龍DRAGON’S”和“龍龍DRAGON”两个注册商标。这两个商标属于商标第42类,即“摄影、礼服、结婚礼服出租、服装设计”等商品和服务。他依法享有这两个商标在大陆地区的专有使用权。 

  嘉兴丽致龙摄影有限公司在当地也小有名气,已经经营10年。该公司门店的牌匾上写的是“龍”摄影。 

  “被告私自使用了我们的注册商标,导致消费者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为原告所为,与原告有一定的关系,故被告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林某的律师说,考虑到侵权时间之长,加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相关费用,诉请法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5万元。 

  嘉兴丽致龙答辩说,原告的注册商标是文字加图案组合而成的,而被告是在牌匾上使用了企业的简化名称,从商标的结构和文字含义上看,都不相同,也不相似,根本不可能对一般公众产生误导,不构成商标侵权,因此损失也无从谈起。 

  但是原告律师反驳认为,如果被告简化企业名称使用在招牌上,应该简化为“丽致龙”,而不该简化为“龍”。 

  “被告的老板也是台湾人,他应该知道‘龙摄影’在台湾和大陆都是相当知名的,应该知道使用‘龙摄影’是侵权的行为。”原告律师说。 

  被告牌匾上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会不会误导消费者,这是法庭上争议的焦点问题。对此,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结束后,双方表示愿意进行调解。法庭宣布庭后另行安排调解,如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


浙江法制报维权04“龍”招牌招来商标侵权官司 2011-09-22 2 2011年09月2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