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6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11)杭上民初第1392号 

  方文仙: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上商初字第178号 

  梁钧:本院受理原告丁杭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上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民初字第135号 

  方学兵: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强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滨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民初字第332号 

  徐燕明:本院对原告葛建英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滨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683号 

  苏斌:本院受理原告项立华诉被告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蒋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鲁冰、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2月27日14时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727号 

  王国平:本院受理原告董平诉被告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陈健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鲁冰、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2月27日8: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民初字第1848号 

  葛鲁加: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鲁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傅红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戚利尧、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2月29日14: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民初字第1851号 

  蓝秋锦: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蓝秋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傅红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戚利尧、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2月29日14:0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民初字第1852号 

  钟向向: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向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傅红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戚利尧、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2月29日10: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民初字第1855号 

  龚海鸥: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海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傅红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戚利尧、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2月29日10:0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民初字第1856号 

  梁存华: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傅红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戚利尧、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2月29日9: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民初字第1857号 

  许枚: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傅红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戚利尧、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2月29日9:0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民初字第1860号 

  季子善: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子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傅红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戚利尧、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2月29日8: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556号 

  阮国明:本院受理原告张玉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陈健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鲁冰、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2月28日14时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城商初字第489号 

  章立刚: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峰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12月29日9时在本院城南法庭开庭审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697号 

  吴剑平、陈红:本院对原告周华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杭富商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号楼510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442号 

  周志伟:本院对原告张成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富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号楼510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734号 

  沈海泓:本院对原告汪小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富商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467号 

  张立英、周虹鸣:本院对原告羊小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杭富商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697号 

  沈海泓:本院受理原告张锋诉被告沈海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陈健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鲁冰、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2月26日14时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698号 

  沈海泓:本院受理原告张小锋诉被告沈海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陈健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鲁冰、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2月26日14: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699号 

  沈海泓: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春诉被告沈海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陈健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鲁冰、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2月26日15时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673号 

  赵金潮、杨青云、富阳金达管桩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潮、杨青云、富阳金达管桩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富商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受理费9024元,由被告赵金潮、杨青云负担,富阳金达管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630号 

  赵金潮、杨青云:本院受理原告胡国欣与被告赵金潮、杨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富商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赵金潮、杨青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489号 

  余杰:本院受理原告孙增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陈健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鲁冰,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2月26日8: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城民初字第163号 

  边如田:本院受理原告吕恩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具体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12月26日8:30在本院城南法庭一楼3号审判庭(富阳市春江街道民主村)开庭审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708号 

  富阳市誉磊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义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潘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鲁冰,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2月23日14:0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569号 

  赵富祥: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鹳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富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蒋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鲁冰,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2月21日9: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城商初字第537号 

  骆志庆:本院受理原告金云华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具体去向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1年12月19日上午8:30在本院城南法庭审判庭(富阳市春江街道民主村直塘公寓旁)开庭审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城商初字第505号 

  李玉娣:本院受理原告张秋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具体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12月27日上午9:30在本院城南法庭一楼3号审判庭(富阳市春江街道民主村)开庭审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说法06法院公告 2011-09-23 2 2011年09月2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