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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世相

少年打工轧断手法援相助赔到钱



   

  本该在校园里学习知识的15岁河南少年,却因生活所迫跟随母亲到我省海宁打工,不料在冲床操作中被压断了右手。巨额后续治疗费用无从着落之时,法律援助及时介入,助断手少年找回了生活的希望。  

  河南少年压断右手

  2009年年初,河南南阳的张某带着初中未毕业的儿子小胡来海宁打工。2009年1月14日,外表成熟的小胡借用他人身份证在浙江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找到了一份冲床操作的工作,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当时,该公司没有仔细查看,只留下了小胡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小胡在生产车间工作时,右手突然被冲床压住,紧急送医院治疗后实施了右手截肢手术。6月2日,经司法鉴定,小胡右手前臂远端缺失属六级伤残。至此,小胡的年龄之谜才被揭开,原来小胡出生于1993年11月,未满16周岁。 

  事故发生后,电器配件公司为小胡支付了近2万元的医疗费和近3万元的右手假肢安装费。可关于今后假肢的更换与维修费、工伤赔偿等相关费用,双方存在巨大分歧,多次协商都没有达成协议。当地司法所得知后,第一时间会同劳动保障站等相关部门多次组织调解,均无果。

  法援律师真情维权

  走投无路的张某带着儿子找到了海宁市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援助中心立即开通未成年人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受理了小胡的申请,并指派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江英霖律师承办该案。 

  考虑到小胡家的实际困难,江律师多次主动坐车上门了解情况,并到电器配件公司、医院等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经过认真分析,江律师认为按照我国《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考虑到童工工伤事故赔偿的实际情况,江律师决定走诉讼之路。而根据劳动争议诉讼要以劳动仲裁程序为前置条件的规定,江律师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工伤仲裁申请。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之后,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院诉讼管辖的依据,并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器配件公司赔偿小胡右手假肢费、工伤致残一次性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司法鉴定费等总计717019元。

  断手少年获赔33万

  2009年9月15日,案件开庭审理。在江律师据理力争及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在已付医疗费和假肢费的基础上,电器配件公司一次性赔偿小胡工伤事故赔偿金33万元。事后,在海宁市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和江律师的关注下,小胡顺利拿到了所有赔偿款。 

  “叔叔,谢谢您,我已平安到家,非常感谢您和法律援助中心,是你们让我感受到政府对我们弱势群体的关怀,是法律援助让我看到了生活的希望。”调解成功之后不久,江英霖律师接到小胡从千里之外打来的感谢电话,小胡说,他已回到南阳老家,开始了新的生活。

  陈信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当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帮助受援人维护劳动、社会保障领域的权益是法律援助的重要任务。像本案的受援人小胡,尤其应得到政府的法律援助。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关心,这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职责。

  孔庆江(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由于我国在经济、人文方面的发展仍不协调,在制度构建和法律规制上仍有空隙,所以仍有一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因无法化解社会矛盾而陷入困境。这就更加彰显了法律援助的主要目的和重要作用———保护弱势群体,化解社会矛盾。对小胡的遭遇我们是扼腕叹息:未成年的孩子理应在父母、学校的庇护下茁壮成长,却因生活的压力外出打工,单位给的不是包容和谅解,而是冷漠和拒绝。我们不仅仅应通过法律援助来实现公平正义,更要通过全社会的理解和负责使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浙江法制报世相03少年打工轧断手法援相助赔到钱 2011-09-26 2 2011年09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