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李忠:本院受理原告朱亚燕诉被告李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戚利尧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颜燕香、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2月28日8: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415号
钱土法:本院受理原告王林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22日8:30在本院3号楼2楼听证室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754号
王泳凯:本院受理原告王雪军诉被告王泳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蒋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鲁冰、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2月29日14:0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1205号
林元珍、梁晓玲:本院受理原告范军武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在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镇商初字第426号
胡开广:本院对原告宁波市镇海海蛟塑料机械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镇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19号
阮晓辉:本院受理原告张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张鹏飞借款900000元。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12800元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50号
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宁波泗门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0851916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余姚市牛牛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牛牛电器有限公司)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5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51号
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宁波泗门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0851913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余姚市牛牛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牛牛电器有限公司)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5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52号
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宁波泗门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0851888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余姚市牛牛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牛牛电器有限公司)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5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56号
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淄博庆恒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0639090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宁波锦隆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工业园区星德胜电机有限公司)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5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淄博庆恒经贸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湖吴织商初字第153号
杨洪良、陈凤美、鲍劲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生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湖吴织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织商初字第138号
沈明强、慎建中:本院受理的原告鲍建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湖吴织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织商初字第396号
俞立门:本院受理的原告朱荣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织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321号
杨国良:本院受理的原告邵连根诉你及被告陆银霞、被告周战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嘉秀民初字第1326号
章培春:本院受理原告秦良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1)嘉秀民初字第655号
庞斌峰: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好一家家居购物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秀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570号
冯永:本院受理原告陈维松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平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571号
冯永:本院受理原告任峰杰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平商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572号
冯永:本院受理原告任红虎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平商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民初字第1034号
丽水市瑞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俞同云与你、杨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26日上午8时40分于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二号审判庭开庭。 永康市人民法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2369号
朱卫旗:本院受理原告虞旭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27日13:30在本院杭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554号
于烈坚:本院受理原告江金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27日9:30在本院杭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555号
于烈坚:本院受理原告江金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27日9:00在本院杭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073号
徐盛陆、王萍英:本院受理原告郭坚定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562号
徐雄文、骆桂仙: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华梁诉你们及傅理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466号
张承康:本院受理原告陈芳芳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22日8时40分在本院405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240号
楼伟刚:本院受理原告黄壹石诉被告楼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2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简案庭403办公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109号
周天雄:本院受理原告张逸民诉被告周天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2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简案庭403办公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738号
潘素华:本院受理原告王虬龙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26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979号
吴光标、张洁雯、陈增:本院受理原告赵金樵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257号
张美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荷芳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253号
薛海红:本院受理原告郑利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1年12月28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民初字第1207号
贾君燕:本院受理原告陈克喜与被告贾君燕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竞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楼天兰、人民陪审员黄颖组成合议庭,定于2011年12月26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武东商初字第90号
武义中博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傅振红诉武义中博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2011年12月14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1)衢柯商初字第334号
严丽霞:本院受理原告张鹏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衢柯商初字第33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龙溪民初字第55号
姜卸凤:本院受理原告毛志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衢龙溪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溪口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1)衢江民初字第552号
陈雄、郑石强:本院受理原告杨胜华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梅日宏、陈雄、郑石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准予原告撤回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衢江民初字第1387号
郑炳良、郑炳寿:本院受理原告郑炳文与你们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山市人民法院201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