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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实话

法律的“凯尔卡小门”有多少?



  李双江之子,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其收容教养一年。不少人很满意,但如此处理却在另一个层面、在另外一群人中引起了不小的争论:因为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一扇敞开着的“凯尔卡门”曝光在人们面前。

  著名奥地利作家茨威格在《人类命运攸关的时刻》一书中,极其生动地描述了一段让今人读来仍触目惊心的攻防大战。东罗马帝国命悬一线,交战双方拼尽全力却也一时难分高下,然而战场上突然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按照茨威格的说法,一个叫做“凯尔卡”的城门“由于无法理解的疏忽,竟然敞开着”,于是“芝麻大的一次意外”造成防守方全线瓦解,拜占庭帝国彻底崩溃。

  掩卷沉思,在唏嘘历史的偶然性和必然性的谜题之外,不妨设想一下:如果像德沃金那样,把整个法律体系比喻为一个帝国,那么很明显,《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肯定是法律帝国的首都,然而,我们的法律帝国中有没有类似的“由于无法理解的疏忽”甚至或者就是有意洞开着的凯尔卡小门呢?小门的存在很可能会让整个法律帝国、让30年的法制建设成果,如同拜占庭帝国一样被瓦解。

  前几天,公然蔑视法律的李双江之子,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其收容教养一年。不少人很满意,这不是微博和民意的胜利吗?然而,如此处理却在另一个层面、在另外一群人中引起了不小的争论:因为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一扇敞开着的“凯尔卡门”曝光在人们面前。

  现行《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一规定要不是因为名家名角的儿子牵涉其中,说不定还会继续湮没不闻,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但其实,针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制度由来已久,早在1979年的刑法中就有非常类似的规定。多年以来,政府也是一直依法实施着这项不经过审判程序、也因此就少有争议的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举措。

  说对未成年人收容审查是一扇凯尔卡小门,不仅因为大众、甚至很多法律人对之缺乏充分的认识,不了解其实际执行情况,更因为《刑法》实在是以很谦逊的态度规定了这一措施。看看前面的限制词——“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谁都会相信收容审查,不过是例外的例外、特殊中的特殊。加上《刑法》对收容审查的规定如此简约扼要,不仅连何为“必要的时候”、什么情况时才“也可以”都没有细讲,甚至连收容教养的最长期限、到底哪一级政府可以做出此类决定,而做出决定时需要遵循什么程序,是否应该允许或者保障未成年人的辩护权、申诉抗辩权等等都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从法律角度讲,收容教养制度本应该无法实施下去,因为法律上它除了一个名字之外,一切全无,总不能完全靠有权机关根据工作便利情况,因地制宜,任意放马撒欢。

  然而,还真的仅仅依凭《刑法》中的一个名头,有关机关就扯起大旗,招兵买马整齐一支部队,向着《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冲杀了过去。最后形成的整个收容教养制度,实际上是行政机关既掌握立法权,也拥有司法权和执行权,三位一体的多年实行下来的结果,自然,这种制度与《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就很不和谐。

  收容教养制度在这种不受约束的环境下自由滋长、发展,结果可想而知。比如,对于未成年人实行收容教养的最低年龄,没有法律规定。然而,翻开其他的法律法规,哪一部没有最低责任年龄的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甚至连民事责任都有一个最低年龄限制,这岂不是自然而然的道理?或许有人以为,收容教养实际上是针对那些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仅仅因为未达到十四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才采取的强制措施,显然可以比之治安处罚、民事责任要严重。然而,不要忘记我国《刑法》上还有一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这其中的“任何人”,当然也包括未成年人。

  再比如,对一件违法物品采取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就明确规定了“三十天”的期限,经过审批后最长也不得超过六十天,行政机关的权力因此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然而,对于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却可以在《刑法》之外,不经审判的单方决定施加数年之久的限制措施。

  依照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不消说,未成年人也是公民,其人身自由也受到《宪法》保护。不能仅仅因为限制或者剥夺自由的名目换一个,不叫逮捕,《宪法》就看不到,管不着了。

  实际上,收容教养制度还不仅是一扇敞开的凯尔卡小门,它还是通向更多的凯尔卡小门,是一个潘多拉的盒子。存在于我国的刑罚体系之外,可以用来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至少还有工读学校,工读学校之上有收容教养,收容教养之上有劳动教养,劳动教养之上才算刑事处罚,在此之外还有行政拘留。而单对收容教养而言,似乎从立法本意上看,还有一种责令家长加以管教的措施。以上种种叠床架屋的措施和制度,自然应该各有各的适用范围,各有各的制度架构、执行模式。然而,不仅法律对此一片空白,实际上专家乃至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也无法分得清楚哪个是哪个,外人更只能雾里看花终隔一层。

  看来,到了把收容审查制度自己收回去重新审查一下的时候了。但除此之外,我们是不是该思考一下,到底还有多少个凯尔卡小门,在法律帝国的城墙上洞开着,让权力得以随便进出?甚至于权力豪奢到小门开了好多,一个用于白天进出,一个则专门夜晚使用,或者还有别的什么门一直闲置着,只是公众不知道而已。


浙江法制报实话07法律的“凯尔卡小门”有多少? 2011-09-26 2 2011年09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