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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版:房产

客厅窗口多了两只变电箱



  业主可以拿着房产宣传资料去维权

  近日,诸暨某楼盘业主在收房时发现,。这位业主在购房时并不知道变电箱会设在自家门口,而且之前拿到的宣传资料上也并未标注在这里设有变电箱。 

  于是,业主和开发商进行了交涉,但开发商却坚持认为在销售时已经明确告知。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业主又该如何维权?

  老王点评:

  我国目前大多数地方和楼盘实行的是商品房预售制度,因此购房者的知情权应该充分得到保护。只要能证明开发商有虚假宣传行为的存在,购房者就能寻求到解决问题的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也就是说,在宣传资料中“未在争议处设有变电箱”应视作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开发商已经涉嫌违约,业主可据此维权。


浙江法制报房产05客厅窗口多了两只变电箱 2011-09-30 2 2011年09月3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