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拍房屋遭遇新政违约辩称首付提高
法院:是否新政致违约得看因果关系
■通讯员胡斐斐
去年12月中旬,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与杭州某拍卖公司对慈溪某城建公司所属的部分国有存量房屋(排屋)进行拍卖,并在同月下旬共同在当地报纸上发布《部分国有存量房拍卖转让公告》、《部分国有存量房拍卖转让须知》。
《须知》中载明,需按揭贷款的竞得人须于2011年1月28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按银行审核的结果支付房屋成交价款的首付款,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李女士知悉后,按上述公告和须知的要求向慈溪某银行申请贷款,于2011年1月25日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了保证金,并在《竞买人登记表》上确定了按揭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为50%。
1月26日下午,李女士参加了房屋拍卖,最终以300多万元的价格竞得甲房屋。李女士当场在拍卖笔录上签名,并签署了《拍卖转让成交确认书》,约定于1月28日去产权交易中心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支付首付款、拍卖费及过户费。
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将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提高至60%。李女士原先已有一套住房,竞拍所得甲房屋就属于第二套住房,李女士不得不为此多支付30多万元的首付款。
1月28日,李女士没有按约去产权交易中心签订合同。事后,李女士以无力多支付10%首付款为由,多次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解除房屋拍卖关系,退还保证金,但均未果。
为此,李女士将产权交易中心告到法院,请求解除房屋拍卖关系,并退还保证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女士违约是否由房产新政导致。对此,法院认为,李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违约与国务院出台房产新政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为,李女士在竞买当天还以高于甲房屋成交价的报价竞拍乙房屋。假设李女士竞拍乙房屋成功,李女士需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按50%计)、拍卖费及过户费的总金额要高于甲房屋(首付按60%计)。由此可见,李女士并不会因首付款比例提高而丧失履约能力,她不履行合同是自身原因所致,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个案件提醒广大购房者,购房需谨慎,诚信是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