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永康市凯煜达机械有限公司: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永人社监罚决字[2011]第11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拖欠刘光奎(男,贵州省天柱县高酿镇章寨村九组人,身份证号码:522627198108234435)的工资,我局于2011年8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永人劳社监询字[2011]第131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于2011年8月3日上午8时30分到我局接受询问,但你单位未按该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具体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调查笔录,永人劳社监询字[2011]第131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等证据为凭。2011年9月29日我局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永人劳社罚先告字[2011]第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
你单位应在收到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你单位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