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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子债父还天经地义?

未成年人借贷效力待定



  近日,慈溪法院调解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民间借贷纠纷案,债务人小陈和他父母经法庭调解,同意按月分期归还债务人华某借款15DDD元。这件未成年人借贷案看似平常,里面却有一个法理———效力待定。

  案情:华某和小陈经朋友介绍认识。2D11年5月,小陈因购物之需向华某借钱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华某事后表示,借钱时只知道小陈还在读书,并不知道他还未成年。 

  后来,华某与朋友到小陈家讨债,小陈父母才知道儿子在外借了不少钱。但是,小陈父母拒绝替儿子还钱。于是,华某将小陈告到法院,并追加其父母为共同被告。 

  审理中,由于债务人是未成年人,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促使案件调解解决:小陈父母将从2D11年12月起每月归还1DDD元,共归还华某15DDD元。

  点评:本案虽然看似平常,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却值得一提。 

  本案中,小陈是未成年人,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法定代理人追认与否决定了当事人间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的不同。 

  结合本案,2万元对尚在读初中的小陈来说,已远远超出了他年龄所具备的还款能力,他的借款行为属于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民事行为:若小陈父母予以追认,则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若小陈父母不追认,则该借贷关系无效。 

  但是,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所以,小陈的父母必须以监护人身份向华某返还借款。


浙江法制报说法06子债父还天经地义? 2011-12-14 2 2011年12月1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