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2版:实话

法官回避问题
古今谈



  当事人无从了解法官,便无法行使回避请求权。这好比法律给了每个公民一把防身枪,却不配发子弹,或者根本就是一把木头枪。

  如果用现代法治的标准衡量,包拯作为大法官的典型是不够格的。他那种调查与审判相结合的纠问模式,关键时刻还黑脸一拉、“想抵赖,看我大刑伺候”的刑讯恐吓手段,显然是OUT了。虽然以现代标准求全责备古人有些不厚道,但讲法治时拉包拯来陪绑还是有优势的,因为大多数人对铡美案、审包勉等早已耳熟能详,无须多叙案情。就说他主审的包勉贪腐案吧,虽然老包最后动了极刑,但仍然不能获得众口一词的赞赏,至少会让一部分有程序“洁癖”的人感到不满意。在现代法治语境下,他这种不避嫌疑的“参与”精神,早已被明文禁止。如果法官是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就应该自行回避,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这不是因为法官正在进行或者准备司法不公而设,而是为了预防产生不公,为了防止公众形成司法不公的错觉。所以,回避制度的要义在于有不公正审判的可能性就应回避。这时,就算包拯拍胸脯向组织保证公正审判、刚正不阿也不行。 

  但仔细分析我们现行的回避制度,不难发现其中还是存在着不少模糊之处。譬如“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况”有哪些,执行的是客观标准还是主观标准等等,很容易引起法院认为不需要回避而当事人认为需要回避的争议。 

  事实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申请法官回避的情况很少。如果把这种现象归结为回避制度已经完美无瑕自觉执行了,那会掩盖另一种更大的可能:当事人无从了解法官,更无法行使相关权利。随便哪个中国法官,其家庭、学习、社会交往、投资情况都不属于公知信息,甚至找不到一个法院网站能够查询到全部现任法官的姓名。这相当于现代法律给了每个公民一把防身枪,却不配发子弹,或者根本就是一把木头枪。木头枪防身,不用才是正常的。 

  看来,诉讼法修改时,回避制度也是需要仔细考量一番的。


浙江法制报实话02法官回避问题
古今谈
2011-12-15 2 2011年12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