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纠纷告上法庭仍可请“和事佬”说和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滨法
本报讯 如何花最小的代价,在最短的时间内,化解专业性较强的证券类纠纷?昨天记者从杭州滨江法院了解到,该院将与浙江证券业协会联合建立一个证券纠纷诉调协作机制。据悉,这是浙江法院第一次涉足证券领域专门的诉调协作。
浙江证券业协会成立的证券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简称调委会),是浙江专门从事证券纠纷调解的专业机构。而滨江法院与专业的证券纠纷调解机构合作,旨在共建一个纠纷解决的新模式。
昨天上午,两家还签署了《关于建立证券纠纷诉调协作机制的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备忘录》中详尽规定了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与证券纠纷调解衔接工作的运作规则、程序等内容。
根据这份《备忘录》,衔接机制大致分三种情况。其一是诉前委派调解,也就是说,法院对证券纠纷立案前,经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委派调委会调解,法院将向调委会出具调解联系单。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由调委会制作调解协议,也可以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予以立案,就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其二是审中委托调解,即法院对证券纠纷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托给调委会调解。此外还有审中邀请调解,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可以邀请调委会共同进行调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
如此一来,涉证券纠纷的当事人,可在证券调解机构引导下采用相对灵活的程序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交流与协商,力求达成和解,维护己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