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衢柯商初字第1575号
魏延保、黄燕青:本院受理原告徐志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令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魏延保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黄燕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262号
衢州步升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衢州供电公司(衢州电力局)与你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衢州步升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电费108723.1元、违约金27940.51元;诉讼费用合计323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122号
常山县木艺佳工艺品有限公司、黄春:本院对原告浙江海豹制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县木艺品有限公司、黄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春支付原告浙江海豹制漆有限公司货款11860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货款114004元的利息损失自2013年12月1日起、剩余货款46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28日起均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浙江海豹制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7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34元,由原告浙江海豹制漆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黄春负担30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龙游县人民法院
周鹏:本院受理原告杨新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5)台黄商初字第3066号
浙江黄岩康威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仙行诉你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30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46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