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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张伟云:本院受理原告张以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椒商初字第30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伟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以浪借款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并赔偿原告张以浪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862元,由被告张伟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62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天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乐清市科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金合钢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椒商初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金合钢铁有限公司货款195424.16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50672.46元的违约金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144751.70元的违约金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80元,由你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8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陈江、陈伟忠:本院受理原告应利伟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石苏丽、张永兴:本院受理原告应利伟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倪天成、郑振威:本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6-02-04 2 2016年02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