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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5)台路商初字第5321号

  潘永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4月24日)。原告要求你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14685.96元、利息1400.17元、滞纳金524.04元,同时并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的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滞纳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4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5326号

  李增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4月24日)。原告要求你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3968.08元、利息137.36元、滞纳金130.30元,同时并支付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的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滞纳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4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5330号

  陈小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4月24日)。原告要求你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9847.02元、利息1112.28元、滞纳金567.52元,同时并支付自2015年3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的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滞纳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4月25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5332号

  范永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4月24日)。原告要求你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49954.35元、利息2082.18元、滞纳金2587.73元、费用594.98元,同时并支付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的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滞纳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4月25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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