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272号
季秋贤:本院受理原告王柏林诉被告季秋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27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006号
金祖群:本院对原告朱俊玲与被告金祖群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00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金祖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朱俊玲货款47000元。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破18号之一
2017年9月25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了申请人浦江县宏兴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浦江县宏兴纺织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0元,而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已达1520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2000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43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裁定宣告浦江县宏兴纺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浦江县宏兴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196号
刘曙积、王苏珍:本院受理原告吴有春诉被告刘曙积、王苏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77769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1473号
傅国平、富红仙:本院受理原告周昌华与傅国平、富红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25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傅国平、富红仙支付周昌华货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5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傅国平、富红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1123民初2176号
杭州贝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遂昌金矿矿山公园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