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3月23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153号
徐海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徐海平、邱红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7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海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641.74元及截至2017年7月17日的利息1216.63元、违约金405.54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本金3641.74元按月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邱红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海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320号
魏丽娟:本院受理原告杨益与被告魏丽娟、李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7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魏丽娟、李昌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按本金5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魏丽娟、李昌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321号
章高斌、王小莲:本院受理原告赵海彬与被告章高斌、王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7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章高斌、王小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海彬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1.5%自2012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5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被告章高斌、王小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