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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343号

  许菊素:本院受理原告叶敏俊与被告许菊素、罗更仁、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许菊素、罗更仁、张红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敏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2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元,由被告许菊素、罗更仁、张红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569号

  高学朋:本院受理原告吴晓文与被告高学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7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学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晓文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高学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917号

  李晟:本院受理原告施海军与被告李晟、李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7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晟、李鸿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施海军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4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7年6月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李晟、李鸿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01-04 2 2018年01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