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3906号
湖州南浔迈丰家具厂、陆建新、陆慧冬:本院受理原告章玉根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390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684号
曹土根:本院受理原告张卫敏与被告曹土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6日13时3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5148号
吴文欣:本院审理原告何贵华与被告吴文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23民初5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文欣偿还原告何贵华借款155325.06元,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7月7日为3915元,自2017年7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996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准予对被告吴文欣名下的大众牌SVW6451JED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SVX065N6F2238094;车牌号:浙EKW876)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何贵华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就本判决第一项债权在最高限额20万元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90元,由被告吴文欣负担3672元,由原告何贵华负担41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5881号
鲍俊健: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鲍俊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588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6833号
陶运祥:本院受理原告何韶军诉被告陶运祥、徐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