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公 告
段建平:你与朱彦违法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余城法罚告字[2017]第0294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经查实,2015年5月左右你们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余杭街道金成白云深处别墅水云天59号进行如下建设①在主体房地下室工人房西侧拼建“L”形建筑物一处,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北墙与第一层卧室卫生间北外墙齐平,西侧与第一层卧室西墙齐平,南侧与第一层客厅南墙齐平,最长处约10.8米,最宽处约10.2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59.76平方米;②在主体房北侧一层、二层拼建长方形两层建筑物一处,将原有北墙拆除,形成的建筑物北墙与一层卧室的卫生间北墙齐平,西墙与一层卧室西墙齐平,砖混结构,长约4.2米,宽约1.2米,层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10.08平方米;③在主体房一层南侧进行改建,拆除卧室阳台、浇筑地板形成建筑物一处,该建筑物南墙与一层厨房南墙齐平,西墙与一层卧室西墙齐平,砖混结构,长约4.2米,宽约3.6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15.12平方米;④将一层厨房南侧阳台、餐厅南侧阳台进行改建,形成长方形建筑物一处,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南侧与一层客厅南墙齐平,西侧与一层厨房西墙齐平,长约6米,宽约2.4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14.4平方米;⑤在主体房一层南侧拼建长方形露台一处,北侧与主体房相连,南侧用三根水泥柱支撑,混凝土浇筑,长约11.5米,宽约4.4米,投影面积约50.6平方米。2016年9月19日余杭区规划分局作出了“该建设行为未经我局规划许可,无法通过补办手续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意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照片,征求意见函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10日内拆除余杭街道金成白云深处别墅水云天59号五处违法搭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恢复原状。
由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余城法罚告字[2017]第0294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